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反洗...
第二条 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于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有关非常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发银[2007]112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黑名单”问题的请示》(深发银[2006]336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将“黑名单”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并由你行根据“黑名单”系统筛查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问题,在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尚未...
为深入实践风险为本的反洗钱方法,指导金融机构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以下统称洗钱)风险,合理确定客户洗钱风险等级,提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以下统称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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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落实《外交部关于执行安理会第 1267 和 1333 号决议对有关个人和实体实施金融制裁的...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指导反洗钱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执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现就明...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实施以来,金融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和监管职责,不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