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黑名单”问题的请示》(深发银[2006]336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将“黑名单”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交由专业公司处理,并由你行根据“黑名单”系统筛查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问题,在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你行在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你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首要责任方,如将“黑名单”系统维护和更新业务外包,仍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二、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我国有义务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公布的制裁名单,故你行需按照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不向其发卡或取消已发行信用卡。对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公布的制裁名单,由你行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不向其发卡或取消已发行信用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不得将与客户有关的反洗钱信息及资料向其他任何机构提供。你行在业务处理中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