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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复[2007]8 号)

[2015.09.14]

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深发银[2007112 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 2 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总部及其各级分支机构。

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可疑交易发生后的 10 个工作日”是从构成可疑交易的最后一笔交易发生之日起计算。

三、《办法》第九条中的“现金汇款”包括以现金方式解付汇款和以现金方式汇出款项。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在以客户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时,应将某一客户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发生的交易累计计算。考虑到金融机构对相关系统开发的实际情况,金融机构在执行此款规定时,可以在合理的期限内逐步将累计范围从按单一账户累计逐步过渡到某一客户在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的所有账户。

四、客户的交易对象为金融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属于《办法》规定的报告范围。

五、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需对交易金额进行累计计算,除第(一)、(四)、(十六)项规定的可疑交易外,都应以客户为单位进行累计计算。

六、《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是指从多个账户向一个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将与所转入资金累计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向另一个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是指向某一账户转入资金后,又在短期内分多次将与所转入资金金额大致相当的资金转往其他多个账户。为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该款可疑交易的起报金额可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