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国反洗钱实务》总第325辑(原文作者:叶焯灵 陈俊安)
摘 要:2024年3月11日,FATF发布《风险为本指引——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和透明度》(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旨在提高全球受益所有权透明度,帮助参与信托或类似法律安排的公私部门利益相关者评估并减轻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为建议25(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和透明度)的实施提供重要参考。
一、FATF标准中法律安排透明度要求的适用范围
(一)明定信托
《指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明定信托和其他类似的法律安排。明定信托指由委托人以明确声明方式而直接订立的信托,通常以文件形式(如书面信托文书)设立。信托是一种管理各方(特别是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与资产之间关系的法律安排,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受托人是资产的法定所有人,代表信托签订协议。这类安排的目的是根据信托文书的条款和受托人的信托责任,管理及分配资产或管理资产所获收入。
一般来说,信托分为对人(受益人)的信托或对目的(慈善或非慈善)的信托,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其他可用的法律形式存在障碍或无法满足特定经济活动的需要,就会使用信托。设立或使用信托的原因通常包括:(1)资产保护(保护资产免受未来预期的外部风险,如债权人索赔或破产风险);(2)资产管理(如促进业务连续性);(3)隐私保护(提供隐私保护层);(4)克服法律障碍(如居住要求);(5)税务规划和优化(在某些国家,信托的税率可能与公司或受益人的税率不同);(6)遗产规划和继承(如委托人死亡、受益人的浪费行为以及为弱势受益人提供保障);(7)持有投资性商业工具(如养老基金)。
(二)与明定信托类似的法律安排
《指引》除了明确明定信托的定义、特点,也阐述了与明定信托类似的法律安排的确定方法。
FATF术语表中将法律安排定义为明定信托和其他类似的法律安排,与信托类似的法律安排并没有公认的定义,在评估一项法律安排是否与明定信托相似时,可参照《海牙公约》关于信托适用法律第2条,以该法律安排是否具有与明定信托相似的结构或履行与明定信托相似的职能为依据。
各国可采取以下步骤来确定其管辖范围内类似的法律安排:
(1)评估其立法是否明确规定了明定信托和其他类似的法律安排;
(2)评估其管辖范围内所有其他法律安排的结构和目的;
(3)评估立法者规定这些法律安排的意图等。
此外,《指引》也简述了各类信托当事人的含义,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如有)、行使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受益人。
二、识别和评估与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有关的风险
了解与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需要对其性质和背景进行评估。在大多数情况下,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通常与这些工具可能构成透明度障碍的方式有关,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安排的隐私性、可选择受何种法律管辖的自由度、信托设立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信托各方身份重叠的可能性、逃逸条款的合理性等。
《指引》提出要建立确保法律安排透明度的机制,识别并缓释相关风险,主要内容包括:
(1)对受一国法律管辖的法律安排进行的风险评估,需考虑该国在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方面是否存在特殊的漏洞,以及该国法律在多大程度上为洗钱及恐怖融资提供可乘之机;
(2)对该国管理的或受托人及其类似人员在该国居住的法律安排进行的风险评估,需了解在其管辖范围内提供信托服务的类型、性质、参与方,并制定相关程序,确定居住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是否担任外国法律安排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托人;
(3)对与该国有充分联系的外国法律安排进行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司法管辖区的背景和信托的具体情况;
(4)建立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等。
三、明确受益所有权信息质量要求
《指引》强调主管部门应获得并持有关于信托和类似法律安排的充分、准确和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息,各国可以根据法律安排机制确定独特的识别要素,便于明确识别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
《指引》从充分、准确、最新三个维度,具体阐释了如何保障受益所有权信息质量。首先,《指引》明确充分的信息指可以识别自然人作为受益所有人及在法律安排中作用的信息。对于“明定信托的受托人和在类似法律安排中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在本国居住或在本国管理明定信托或类似法律安排的人”,都应获取其充分的信息,其次,《指引》提出,由于受益所有人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各国应要求在信息更新时进行核实,而不是简单地依赖订立信托时提交给登记处的信息。各国应基于不同的风险采取丰富的核查手段与方法,依托风险评估结果更新检查信息频率等,建立识别和减少不准确性的机制,以确保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准确性,最后,《指引》强调,各国应要求受托人和在类似法律安排中担任同等职务的人获取并持有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并向主管当局提供此类信息。各国还应考虑采取措施为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获取此类信息提供便利,以满足建议10和建议22的要求。为获取最新的受益所有权信息,要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定期核验受益所有权信息,同时在发生支付大笔款项、收到新任命的保护人的指示、结算额外的信托资产等触发事件时,及时进行审查。
四、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机制和来源
《指引》强调要灵活使用多种信息来源,有效、及时地获取信托或其他类似法律安排、受托人和信托资产的充分、准确和最新的基础性信息和受益所有权信息。各国应准确理解和认识信托原则和信托法,包括不同国家的信托法、针对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规定,了解信托或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确保可通过登记表、其他主管部门、信托基金的其他代理或服务提供者等渠道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另一方面,明确有信息获取要求的各方,包括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有权利获取相关信息,并对获取这些信息所付出的成本进行建议等。
除通过受托人外,各国可考虑通过以下来源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
(1)持有或获取有关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公共机构(如信托中央登记部门,土地、财产、车辆、股份及其他资产登记部门);
(2)持有或获取有关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收集的与信托或其他类似法律安排有关的资产和收入信息);
(3)其他代理人或服务提供商,包括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商、投资顾问、会计师、律师或金融机构等。
五、处罚措施
《指引》明确主管部门应配备充足的资源和相关程序以确保能够有效发现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处罚措施应适用于未能遵守建议25规定的自然人和法人,且处罚应有效、适当并具有劝诚性,具体要求包括:
(1)法律应明确规定受托人或担任同等职务的人员所具有的义务,对违反建议25的行为进行处罚。
(2)各国应赋予主管当局或掌握关于信托及其他类似的受益所有权信息的机构充分的权力,以实施有效、适当和具有劝诫性的处罚措施。
(3)当受益所有权信息来源于第三方时,应确保能够对未及时获取信息且向主管部门上报的委托方实施有效、适当和具有劝诫性的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是行政、民事或刑事处罚;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或非经济处罚;处罚范围应涵盖从轻微违规到严重违规的所有责任和可能出现的其他情况;处罚应与违规行为严重程度匹配,同时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违规行为的系统性和长期性)。
六、国际合作
《指引》对各国就明定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信息开展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提出具体要求:
(1)外国主管当局应能够获取由登记注册部门或其他国内当局持有的任何信息(例如,建立有效机制以保障外国当局可以获取相关信息);
(2)交换关于明定信托或其他法律安排的现有信息,使外国当局能够迅速沿着受益所有权链条获取信息;
(3)根据国内法律,国内主管当局可代表外国对应方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例如,应外国主管当局的要求,而不仅在进行自主调查时)。
此外,《指引》还强调用于确认受益所有权的信息应以易存取的方式获取和保存,以支持快速、建设性和有效的国际合作,具体要求包括:各国不应对信息交换或援助施加不当限制条件;应公开联络点、机构或注册信息相关情况以及获取这些信息的程序,或通过发布具体程序指南协助外国对应方请求援助或合作;建立机制以识别和说明该国信托和其他类似法律安排的不同类型、形式和基本特征以及设立法律安排的程序;应指定并公开特定机构,负责回应所有与受益所有权信息有关的国际合作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