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条文释义】本条规定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同时明确反洗钱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2004年4月7日,为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的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标准。(2)负责收集、整理并保存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报告。(3)负责研究、分析和甄别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报告,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调查。(4)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提供涉嫌洗钱犯罪的可疑报告及其分析结论。(5)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大额支付信息。(6)研究分析洗钱犯罪的方式、手段及发展趋势,为制定反洗钱政策提供依据。(7)负责研究大额与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管理项目的业务需求,参与项目的开发,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维护。(8)根据授权,承担与国外金融情报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工作,配合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进行反洗钱领域的对外交往事宜。(9)承办人民银行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内设办公室、研究部、情报收集部、交易分析部、调查部、技术支持部、国际交流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13个部门。另设上海分中心、深圳分中心,作为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派出机构。
截至2005年底,所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汇机构,90%以上的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近50%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实现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的联网报送,覆盖机构达到285家,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收集、分析基本实现电子化。同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已与41个境外对口部门建立了业务联系,与韩国、俄罗斯、格鲁吉亚签署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情报交流与合作《谅解备忘录》。
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本外币可疑交易数据19.76万笔,涉及金额分别为1 016.8亿元人民币和153.21亿美元。
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接收本外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1.11亿笔,接收可疑交易报告28万余份,导入国家外汇管理局收集的外汇大额和可疑交易数据690余万笔,受理公民举报信函及金融机构专报20多份,对外移送可疑交易线索500余件,涉及交易约6万笔、账户近4 000个,涉及金额近800亿元人民币、外汇8亿美元。
二、有关反洗钱金融情报机构的国际经验
从国际反洗钱实践来看,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是国际上对反洗钱信息机构的泛称,是洗钱线索的汇集中心,承担着收集、分析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职责,是反洗钱工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专门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的金融情报机构已经成为有效的反洗钱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也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的普遍要求。例如,建立金融情报机构负责反洗钱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移交属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的核心要求,建议二十六规定:各国应建立一个金融情报中心,以接收、分析可疑交易报告和其他关于潜在洗钱和恐怖融资情报。又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4条(预防洗钱的措施)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开展合作和交换信息,并应当为此目的考虑建立金融情报机构,作为国家中心收集、分析和传递关于潜在洗钱活动的信息。
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部分国家开始设立金融情报机构开始,目前已经有94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金融情报机构。
(一)日本
根据日本2000年制定的《有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控制法》, 2000年2月,日本在金融厅设立了特定金融情报室(JAFIO),作为国家指定收集洗钱犯罪情报,预防和发现洗钱犯罪的专门机构,根据法律赋予它行使国家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与监管的权力,负责对全国金融机构(含证券、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
特定金融情报室主要职责是:集中、整理、分析各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情况;研讨有效的反洗钱对策,及时修订可疑交易报告的参考案例;检查监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执行情况,帮助金融机构完善内部体制;向搜查机关提供信息;与外国反洗钱机构交换信息等。
(二)法国
法国反洗钱机构是一个行政管理部门,是法国经济财政工业部下属的反洗钱中心(Tracfin)。“特拉克凡”是根据法国1990年5月9日颁布的法律成立,后来通过1990年7月12日的法令(90)-614号和1993年1月29日和1996年5月13日的法律明确其反洗钱职责,主要职能是搜集、受理并处理来自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业的可疑洗钱报告;搜集、处理对经济财政工业部有关部门的怀疑及投诉,分析可疑洗钱信息,鉴别毒品或其他重要可疑洗钱行为,并向共和国检察官报告。
Tracfin的另一重要权力是有权获取任何与打击洗钱活动相关的资料、文件。其中必须提供相关信息的机构包括:银行和财政部门、国库、法兰西银行、信托机构、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公司和货币兑换商、房地产经纪人等。如果调查的情况符合海关法的规定,Tracfin还可以从海关获取相关信息。Tracfin的权力还包括可以冻结可疑账户资金12个小时。如果经过共和国检察官的批准,该冻结时间还可以延长。
(三)美国
财政部是法律授权负责全面执行和实施《银行保密法》的国家执法机关。财政部下设金融犯罪情报中心-Fincen,是收集反洗钱情报并监督执行预防与发现洗钱犯罪规章制度的专门机构。中心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履行其职能。第一,根据《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货币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报告并保存记录。第二,为侦查案件提供情报和分析帮助,促进公众对洗钱的认识和理解。中心的工作主要集中在综合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和其他政府部门及公众的信息,然后把作出的情报报告提供给其用户-联邦、州、地方的和国际调查人员或执法部门。第三,在打击金融犯罪和国际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方面,中心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俄罗斯
俄罗斯联邦金融监管局执行金融情报机构的职能,它是联邦执法机关,是根据俄联邦总统令在原俄联邦金融监管委员会(2001年11月成立)的基础上改组而成,下设西北联邦区、乌拉尔联邦区、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远东联邦区、西伯利亚联邦区、中央联邦区、南方联邦区等6个跨地区分局。其主要的反洗钱职能包括:一是监管职能;二是情报收集、处理职能;三是交易监控职能;四是调查职能;五是协调职能;六是国际交流职能。
(五)埃格蒙特集团
为了有效的打击洗钱活动,越来越多的政府对金融机构科以信息批露义务。鉴于金融信息批露的敏感性和保护金融信息的秘密状态,分析并向有关机构提供金融信息以利调查、起诉或审判的价值,各国政府成立(或指定)金融情报部门(FIUs)收集、分析和向有关机构传递金融信息。
基于洗钱和反洗钱活动的国际性质,为了在全球范围内有效进行反洗钱工作,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各国FIUs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开始了国际合作。1995年6月9日,各国FIUs在布鲁塞尔的埃格蒙特-阿伦伯格宫举行会议后,埃格蒙特集团作为FIUS进行国际合作的非正式国际组织宣告成立。埃格蒙特集团的成员是各国金融情报部门,目前已有104个成员,其行政机构按照轮值的形式设立,其他受邀人员、机构和国际组织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埃格蒙特集团的会议。埃格蒙特集团的目标是为金融情报部门提供一个论坛,以便支持各国的反洗钱工作。埃格蒙特集团的工作内容包括扩大金融情报的交换并使之系统化,提高金融情报部门的专业能力以及通过使用新科技加强金融情报部门之间的交流。
1997年6月23日至24日,35个国家和5个国际组织参加了在马德里举行的第五次埃格蒙特集团会议,会议对FIUs的定义达成了一致,认为FIUs是一个国家性的、中央级的机构,负责收集、分析和发布下列反洗钱金融信息给有关机构:1、有关可疑犯罪收入;2、国家立法或规章要求的。在2001年6月13日的会议上,埃格蒙特集团通过了关于其工作目标的纲领性文件。该文件阐明了洗钱的国际性质,强调各国金融情报部门加强合作的重要性(包括信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鼓励各国政府设立金融情报部门,并试图规范埃格蒙特集团内部的决策程序及若干行政安排。
三、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几个争议问题
(一)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称谓
有观点认为,金融情报机构(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FIU)是国际上对反洗钱信息机构的泛称,建议在《反洗钱法》中使用这个泛称,而不是具体的机构名称。例如,我国在《证券法》中使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使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而没有在法律中直接用“证监会”和“银监会”这样的机构名称。另外,认为所谓的金融情报中心并不仅仅涉及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信息的监测分析。“金融”(Finance)一词本身就有金融、财务和资金等多重含义。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信息,只要涉及资金的,就可以视为金融情报。这仅是一个措辞问题。但考虑到“情报”一词在中文语境下有特殊含义,为避免误解,《反洗钱法》没有使用金融情报机构的称谓。
(二)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反洗钱法》起草过程中,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的设置和法律地位问题,曾有意见认为,我国应当在国务院现存的组成部门外设立新的机构作为我国金融情报机构,接受、分析、保存和移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首先,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情报机构的组织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调查模式,如菲律宾;二是管理模式,如美国、日本;三是司法模式,如德国、瑞士、澳大利亚;四是执法模式,即属于警察部门的一部分,如英国、比利时。由此可见,一国金融情报机构的设置因各国的社会、政治和法律传统不同而不同,并没有统一的模式。
其次,国际通行的反洗钱标准对金融情报机构的设置并没有提出统一的要求。FATF四十项建议中,有关FIU的规定列在“主管部门及其权利和资源”章节之下,FATF四十项建议关于FIU职能的规定是“接收(和经准许索取)、分析和通报可疑交易报告及有关潜在的洗钱和恐怖分子筹资行为等信息的全国中心。”美国的FIU内设于财政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设于警务处,独立于任何部委的FIU仅在泰国等少数国家中可以看到。
第三,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分析、保存、移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从这几年的反洗钱工作实践来看,这种安排是有效的,应当予以保留。
(三)关于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否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直接移交案件的问题
在《反洗钱法》出台之前,关于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否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问题一直未能明确。在实践中,考虑到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事业单位性质,以及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就此问题形成了一些现实做法,即在现有体制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将分析出的可疑交易移交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进行必要的调查,在确认线索内容属实、无法排除洗钱嫌疑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提高移送效率、整合反洗钱信息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2004年共同建立了情报会商制度。在情报会商中,由三方共同分析、讨论并决定线索的移送问题。情报会商制度实质上是三方之间的一个合作机制,有效地整合了反洗钱监测分析、行政调查和刑事侦查资源。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信息中心的线索移送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条遵循现有行政体制,确认上述现实做法,规定反洗钱信息中心“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此处所谓按照规定,主要是指人民银行作出的规定。
(文章来源:青岛反洗钱研究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