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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反洗钱法解读(六)第七条

[2016.03.02]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收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洗钱活动的规定。

为了实现本法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的目的,总则除规定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外,还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履行法律规定的反洗钱义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一起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以上两项制度构成了我国反洗钱工作制度的主要部分。同时,为了发挥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动员社会的力量与洗钱犯罪作斗争,保护其他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的合法权利,本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洗钱活动。

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是公民和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时,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举报。为了便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本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洗钱活动时,除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外,还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在二审稿中曾经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过讨论认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果全国各地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时,都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举报,会给举报人带来不便,不利于反洗钱活动的开展。因此将本条改为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洗钱活动时,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这就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既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举报,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举报,从而方便了举报人,也便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就近收集和处理涉嫌洗钱的线索,更好地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实践中,为广泛获取洗钱行为线索,扩大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收集范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自2005年起开始接收社会公众的举报,并发布了《涉嫌洗钱行为举报须知》。举报人可以登录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互联网网站进行在线举报,也可疑采用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举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保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在接到举报后,按照本法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这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的义务。这样规定,可以减少举报人的顾虑,鼓励举报人大胆地同洗钱活动作斗争。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举报的行为,应当为其保密。

 

(文章来源:青岛反洗钱研究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