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2023年4月3日,秦先生驾驶机动车被赖先生驾驶的机动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及赖先生车上两人伤,交警判定因赖先生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追尾,故赖先生负全责。两车同为我司承保,秦先生因自己是无责方,未有报保险处理,全责方赖先生车上受伤的两人医疗费用共2000元,后续理赔中我司联系无责方秦先生告知需用其交强险进行无责赔付,让其配合报案理赔,秦先生对此不理解,认为自己明明没有责任,为什么还要其赔付,后续经我司的沟通解释,秦先生同意了这个无责赔付。
二、案例分析
秦先生明明是无责方,为什么还需要出险理赔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限额内负责赔偿:(四)被保险人无责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该事故中,全责方赖先生追尾秦先生,造成了两车受损及其车上人员受伤,根据交强险无责赔付,全责方产生的2000元医疗费用应在无责方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赔付1800元,剩下的200元由责任方进行处理。
三、案例启示
(一)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建立的初衷是分散风险责任和赔偿责任,其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律义务。无责赔付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在法律规范上称无事故责任的赔偿。交强险采取无责赔付原则,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使得受伤者在事故中也能得到救济,无责也要赔偿看似不公平,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保障。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交强险仍需赔偿。
(二)在消费者的认知中,没有责任就不存在需要赔付,所以发生事故时,往往会对无责赔付的规定表示出不理解,抗拒的情况,这就需要保险人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正确认识保险的作用,消除对保险的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