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家财险(未使用不限标的地址家财险条款),因管道破裂而向保险公司报案。
经调查,王先生有两处房产,因A房屋不常住,便想只给B房屋投保一份家财险,可是在填写保险标的信息时,写的却是A房屋的地址,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这次管道破裂的地址正是B房屋,经工作人员查询,管道破裂造成的损失确属保险赔偿范围,但是王先生B房屋并未投保,因此无法理赔。
案例分析
1.什么是投保单?
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单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风险提示
1.办理保险时,请到正规的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官网或与持有保险从业许可证的业务员、代理人及获得正式授权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办理,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投保时,请详细阅读投保单,审慎填写投保单内容,如有不清楚的地方第一时间询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避免出现理解性填报失误,并对后续理赔产生影响。
3.签字前,请务必在清楚保险条款及保险责任内容后,再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
拓展知识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