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军驾驶福田载货汽车与受害人胡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郑某军驾驶机动车时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根据调查,郑某军出险时车辆被用作从事互联网物流。
二、案例分析
郑某军驾驶的车辆为非营业货车,投保的险种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并不能从事货运。经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情形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故认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政策解读
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第一章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三)项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发生保险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