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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金融月】新能源车辆可以投保哪些特色险种

[2023.09.19]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支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服务新能源汽车产业,助力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人保财险使用在监管机构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发布的行业示范《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条款》承保新能源汽车。 

(一)条款对于新能源汽车的定义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根据条款,“新能源汽车”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二)新能源汽车个性附加条款 

    1.附加外部电网故障损失险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新能源汽车在充电期间,因外部电网故障,导致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新能源汽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2.附加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损失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3.附加自用充电桩责任保险 

投保了新能源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新能源汽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