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3年7月20日,王某报案称因暴雨倒灌导致家中多处被淹,大量家庭财产受损。经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查勘,当地确受暴雨影响,损失严重,水淹约50cm。但发现王某在家中开设小卖部,其报损财产多为经营性质的商品。发现这一情况后,理赔人员立即走访并询问周围邻居,确认了这一事实并固定相关证据。
【争议焦点】
根据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保险标的第四条第四款列明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仅用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的房屋及其它财产。保单载明地址内,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财产,并非家庭自用,超出一般家庭拥有数量范围,导致这些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大幅增加。为了降低事故发生时自行承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自身情况重新购买符合保险标的范围险种的保单。
本案被保险人损失标的非保险标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用于商业经营活动的财产部分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案例启示】
即使财产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只要这部分财产非家庭自用,属于生产和商业经营活动范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自身情况重新购买符合保险标的范围险种的保单,或与保险人协商在保单中增加特别约定,同时重新缴纳差额保费,在风险来临时将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