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3年2月王女士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勘查完毕,王女士将车辆开到4s维修,经保险公司定损,该车辆受损零部件损失轻微,通过修复后可以达到原配件的外观,且不影响车辆安全行驶,但是王女士认为车辆才刚买2个月,要求将受损部位更换,不同意修复,王女士不满,故投诉保险公司。
【案例分析】
1.我国保险法对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确定的是损失补偿原则,也就是修复为主原则。案例中王女士的车辆损失未达到更换程度,且修复后不影响行车安全则依据保险法的修复为主的原则。
2.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八条(二)部分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3.根据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维修机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无法协商确定的,双方委托共同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
【消保课堂】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损失补偿原则意义:一是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二是避免了通过保险来谋利的现象,有利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需要提醒广大消费者,损失补偿原则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并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