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助力疫情防控,做有温度的人民保险。我公司决定针对特定健康保险客户扩展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身故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客户范围
保单起保日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之间的指定健康保险产品客户。(指定健康保险产品保单号范围详见后附清单。)
二、扩展责任适用保险期间
扩展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身故责任适用的保险期间与客户所持上述健康保险保单所载明的保险期间一致。
三、责任扩展说明
(一)对符合上述范围保单中所载被保险人扩展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身故责任,保险金额为20万元/人,同一被保险人不论持有一张或多张我公司指定健康保险产品保单,此项扩展责任的保险金额以20万元为限。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法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确诊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并因该传染病在扩展责任适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在上述健康险保险合同下给付保险金,且不再另行收取保险费。
(二)在投保我司指定健康保险产品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扩展责任:
1.已经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导致的乙类传染病;
2.因有与上述传染病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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