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责任保险产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据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估计,我国2007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6%,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由于环境污染影响地域广、损失大、时间长,在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下,环境侵权企业一般难以承受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后果,其结果往往是企业破产或由政府买单,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给政府带来沉重的经济及行政或压力,在建设“和谐社会”以及政府转变职能的大背景下,这种传统的民事赔偿模式具有不可持续性,急需改变。
2006年以来,特别是松花江污染事故发生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环保部开始了主导研究和制度建设,2007年组织了大型调研,并下发了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2008年确定在7个省市进行试点,召开了试点推动会。与国家环保部及环保产业协会密切合作,中国人保财险积极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江苏、辽宁、深圳、湖北、湖南、云南、重庆、四川、宁波等分公司都开发了区域性的产品,积极探索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取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中国人保财险还与科技部协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推出了专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为建设环保型科技企业保驾护航。
环保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推出有利于化解环保相关纠纷,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从而减轻政府社会管理的压力,促进政府职能创新,也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环保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保障全面,对于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及财产损失和被污染场地的清污费用,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还可以根据客户化需求,扩展承保自有场地的清污费用以及雇员责任;
二是选择承保。该产品目前为试点产品,只选择在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试点,要求投保企业不仅要依法通过环评审核、环保验收、环保安全检查,还要确保环保设施运行顺畅,环保安全状况以及相关配置符合规定,具有严格的环保控制制度,污染风险控制力度较强的企业;
三是差异化定价。定价时使用了行业类别、环保安全设施、环保安全等级等调节系数,不同风险水平及不同管理水平的企业适用不同费率,保证公平性。
“最具创新力保险产品”: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
我国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规范发展,发展十分迅速,目前我国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通过货运代理企业完成的。
随着货运代理业务的迅速发展,我国货运代理企业对化解其责任风险的需求日益迫切,要求保险公司能够提供新的承揽全程、责任全面的各种保险产品,以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国际上,责任保险几乎是进入国际货代行业的先决条件。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责任保险,是为了弥补企业在从事经营的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而设立。企业从运输合同,仓储合同、保险合同的签订、操作、保管、管货到运输环节,再到向承运人索赔和保留索赔的合理程序、签发单证、付费手续等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通过投保责任险,将经营风险市场化,减少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和经营成本。另外,由于缺乏责任保险,也使我国国际货代企业自身化解经营风险的能力较弱,与国外同类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由于技术的复杂性和历史数据的缺乏,2008年前我国市场上尚缺乏相关险种。为此,国际货代协会于2008年与中国人保财险合作,在广泛深入的调研基础上,开发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人责任保险和国际货物运输提单责任保险两款相关产品,以满足不同业务类型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管理需求。产品获得了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的认可,商务部拟在新出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将保险作为备案内容,作为行业准入条件之一。
人保财险公司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全面,对承保企业经营技术要求高,有利于促进国际货代行业的规范发展等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承保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提供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服务时,由于自身疏忽或过失,导致委托人或第三方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除承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外,还承保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签发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货运单、航空货运分运单等运输单证(不含无船承运人提单)或承担独立经营人责任。
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的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的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有完善的经营网络和丰富的经营经验,能够牢牢控制经营风险。
在开发本款产品的过程中,中国人保财险对货代行业的企业及市场情况进行了充分调研,在其费率体系中引入了机构数量、规模、免赔额、责任限额、赔付记录、统保情况等多种调整因子,形成差异化的费率体系,从而利用费率杠杆机制对投保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调节,改善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货代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国际货代责任保险是对我国货物运输代理行业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具有非常积的极作用。即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又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调节功能。
“最佳财产保险产品”:风电企业财产险系列产品
随着传统资源的日益枯竭和价格的不断攀升,各国都把目光投向了可再生资源。其中,风能作为目前最具规模化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逐渐在国内推广。从风电建设数量来看,2007年末,我国风电建设已突破了600万千瓦,居世界第五位,整体呈快速增长状态。从专业技术上看,风电建设供应商、技术开发商、专业服务提供商等在各个环节的技术和经验日趋成熟。2008年,风电电机制造业迅速增长产量,主要国内大厂,包括金风、华锐和东汽等在2008年均提出了近1000台的产量,其盈利能力也已经开始显现,这对于今后风电行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围环境。
针对这种状况,人保财险2008年开发完成风电系列保险产品。风电系列保险产品的基本创意借鉴了劳合社“WindPro保单”(即风能保单,该保单内容已在国际上广泛推广),同时结合了人保财险现有财产险相关产品的推广和实际操作经验,共设计了运营期一切险等三个主险及各自项下的附加险。
运营期一切险的特点在于:一是对于部分常见的具有风电特色的保险标的在主条款中列明;二是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进行了组合,通过一个产品,为客户提供运营期内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相关扩展条款对保险保障范围进行自由选择。三是在保险价值确立与赔偿处理方面,主要采用了以重置价值投保、以重置价值赔偿的方式。
利息损失保险在形式上以主条款呈现,但实际上以投保运营期一切险为前提。该条款的设计基于两个因素:一是根据调研结果,目前多数风电场盈利能力尚为欠缺,尤其在运营初期,可能仅是维持盈亏平衡甚至亏损,所以,若设计传统的利润损失保险,可能缺乏可保利益,市场空间不大;二是目前在国家激励风电发展的政策下,允许并网、收购全部电量、还本付息电价、网内摊销等政策使得业主大多具有向银行贷款建场的能力,且大多是贴息贷款或者软贷款,贷款量相对较大,还贷期长。而一旦发生运营期保险事故,贷款利息可能会成为造成风电企业最终账面亏损的重要因素。在项目组调研的过程中,部分客户也提出了对于利息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需求。基于上述原因,项目组最终开发了营业中断保险A款,即利息损失保险,既符合客户需求,同时也便于今后风电场盈利情况扭转后开发新的利润损失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在公司新的保险条款框架下,对原有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组合与改造。该条款充分考虑风电项目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范围,在是否足额投保及赔偿处理方面也进一步严格措辞,使整个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三项主条款的附加条款均包含扩展类、限制类和规范类,条款内容主要源于已有的财产一切险附加条款、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电厂财产一切险及营业中断保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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