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人保财险官网

FATF第三十三届第四次全会主要成果

[2024.03.04]
文章来源:《中国反洗钱实务》总第318辑(原文作者-曹作义 叶焯灵)

摘要: 2023年10月25日至27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召开第三十三届第四次全会。本次全会通过了中国第四次强化后续评估报告修订了“犯罪资产追缴”“非营利组织”相关国际标准审议通过了巴西互评估报告接纳印度尼西亚为FATF第40位正式成员将阿尔巴尼亚、开曼群岛、约旦和巴拿马移出“灰名单”,将保加利亚列入“灰名单”通过《利用众筹进行恐怖融资》《网络诈骗相关的非法资金流动》和《利用投资移民项目洗钱》3份洗钱类型研究报告;讨论中东局势,强调全球各国应全面执行FATF反恐怖融资标准。

2023年10月25日至27日,FATF在法国巴黎举行第三十三届第四次全会。这也是新加坡担任FATF主席国两年任期内的第四次全会,来自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刑警组织和埃格蒙特集团等观察员组织代表参会。本次会议的主要成果如下。

一、国际标准

(一)修订“犯罪资产追缴”国际标准

为加强全球犯罪资产追缴工作,FATF将犯罪资产追缴作为新加坡主席国优先事项,并于2022年2月全会决定启动修订FATF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涉及建议4没收与临时措施 和建议38双边司法协助:冻结和没收,以及建议30执法和调查部门的职责、建议31执法和调查部门的权力和建议40其他形式的国际合作及相关释义。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建议及其释义的修订建议稿。

新建议4及其释义重新定义资产追缴概念要求各国将资产追缴确定为优先工作,建立资产追缴工作框架在不损害善意第三方的前提下,将资产追缴范围拓展到等值财产为金融情报中心或主管部门增加“不同意成智停交易”权在符合本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采取延伸没收、非定罪没收、举证责任倒置等措施增加税务机关配合资产缴的职责;细化犯罪财产的管理和处置

新建议38及其释义要求在国际司法协助开展资产追缴合作,保持与建议4要求的一致性:承认并执行他国法律文书事实赋予法院颁布针对海外财产的冻结、扣押和没收文书的权力要求被请求国配合并进一步提供帮助,而无须补充请求要求各国适当情况下安排扣除或分摊执行冻结、扣押或没收令时产生的实质或特殊费用加强资产追缴非正式合作交流。

新建议30及其释义赋执法机关和调查部门识别、追查、冻结、扣押等值财产的权力执法机关和调查部门有责任执行定罪和非定罪没收程序要求执法部门、检察机关、资产追缴机关应具备充足的财力,人力和技术资源。

新建议31赋予有权机关及时获取最广泛信息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受益所有权信息、税务机关掌握的信息资产登记机关的信息(如土地、财产、车辆、股权和其他资产),以及公民、居民或社会保障登记机关信息。

新建议40释义要求在金融情报中心之间开展暂停或不同意交易的国际合作要求各国应申请加入“资产追微国际网络”(ARIN) 或其他支持资产追缴的国际组织。

(二)修订非营利组织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报告

为有效执行风险为本监管方法,防范非营利组织被用于恐怖融资活动,同时避免对非营利组织过度监管,2022年6月,FATF全会决定修订建议8非营利组织及其释义,并更新《防范非营利组织被用于恐怖融资最佳实践报告》

本次会议通过了建议8及其释义的修订建议稿。新标准强调风险为本原则,拟要求各国对有恐怖融资风险的非营利组织采取风险控制措施而对无风险或者低风险的非营利组织,允许不采取额外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开展恐怖融资风险宣传培训等认可非营利组织采取的自我管理措施,如内控机制和政策等明确风险控制措施不能影响合法非营利组织的正常业务。

会议同时通过了《防范非营利组织被用于恐怖融资最佳实践报告》修订建议稿。该建议稿进一步解释了对非营利组织监管的风险为本原则说明识别和防范非营利组织恐怖融资风险的要素强调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不应影响其合法业务列举非营利组织可以采取的自我管理措施对低风险非营利组织,除采取提高其风险意识的宣传培训等活动外,可以不采取额外措施鼓励非营利组织通过正规受监管金融机构开展交易,强调合法非营利组织应获得金融服务明确某些有针对性的、适当的、基于风险的非营利组织监测措施,恐怖融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良好管理经验列举系列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不当监管案例,强调该做法不符合FATF标准。

下一步,FATF将修订《第五轮评估方法》,在第五轮互评估中,各国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接受评估,并需证明本国正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防止非营利组织被滥用,同时不会干扰或阻碍合法慈善活动。

(三)修订受益所有权透明度标准的评估方法

根据FATF前期修订的建议24 (法人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建议 25 (法律安排的透明度和受益所有权),本次全会审议并通过了建议24、建议25和有效性评估指标5 (法人及法律安排)的评估方法,评估方法将被应用于下一轮互评估。

此外,会议审议了《FATF建议25风险为本执行指引》修订建议稿,同意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听取建议16(电汇)及其释义的修订工作进展,决定就修订要点广泛征求私营部门意见;继续讨论了《解决金融排斥和去风险化问题》概念文件,将在下次全会决定对建议1 (评估风险和运用风险为本的方法)进行修订,或更新《FATF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与金融普惠指引》。

二、国际互评估

(一)审议通过巴西互评估报告

全会讨论通过FATF和拉丁美洲及加勒比国家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GAFILAT)对巴西的联合评估报告。巴西在40项技术合规性指标中达标29项(评级为“合规”或“大致合规”),在11项有效性指标中达标2项(评级为“高”或“较高”)且其他9项指标评级均为“一般”,按评估规则进入强化后续程序。

会议审议认为,自2010年完成上次评估以来,巴西在国际合作、风险评估、政策协调、金融监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果,但仍需对评估报告中指出的问题作出重大改进:巴西需强化主管部门间合作协调,改进洗钱犯罪起诉工作弥补对非金融行业的监管缺失巴西的律师和公司服务商等行业尚未被纳入反洗钱监管加强涉恐资产追缴,除腐败犯罪外,巴西对犯罪资产追缴的成果与该国面临的毒、环境犯罪等风险不符。FATF将按评估程序对报告进行质量和一致性审查后发布。

(二)审议通过中国等国后续评估报告

会议通过了中国第四次后续评估报告。2019年,中国通过FATF第四轮评估,在40项合规性指标中达标22项,在11项有效性指标中达标3项,进入强化后续程序。经过2020-2022年的整改,中国合规性指标达标数量从22项提升至31项。全会前,FATF书面征求成员国对中国第四次后续评估报告的意见,无成员提出异议。按照评估程序,会议书面通过中国第四次后续评估报告;同时,由于中国在后续整改中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且下轮评估临近,因此决定结束中国本轮评估,不再报告整改进展。

此外,会议还通过了德国第一次后续评估报告,将建议6和建议7两项合规性指标评级由“部分合规”提升为“大致合规”,至此德国在40项合规性指标中已达标37项;通过了南非第二次后续评估报告,将建议5和建议23两项指标评级由“部分合规”提升为“合规”,将建议1、建议7、建议10、建议14、建议18、建议22、建议24、建议25、建议26、建议27和建议28共11项指标评级由“部分合规”提升为“大致合规”,将建议17评级由“不合规”改为“不适用”(NA),至此南非在40项合规性指标中已达标34项。会议还书面通过了芬兰、日本、瑞士、韩国等成员的后续评估报告。

三、国际合作审查(“黑名单”与“灰名单”)

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灰名单”)

FATF本次全会将保加利亚列入“应加强监控的国家或地区”名单(“灰名单”),将阿尔巴尼亚、开曼群岛、约旦和巴拿马移出“灰名单”。当FATF将某个国家成地区列入“灰名单”时,意味着该国或地区承诺在商定时间内完成行动计划、迅速解决发现的战性缺陷。目前,“灰名单”中包含23个国家或地区

(二)呼吁采取行动的国家或地区(“黑名单”)

FATF将在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扩散融资方面存在重大战略性缺陷的国家或地区列入“黑名单”,并呼吁对这些国家或地区采取行动,以保护国际金融体系。本次会议保持原“黑名单”不变。目前,“黑名单”包括 3个国家(朝鲜、伊朗、缅甸)

四、战略及类型研究

(一)通过战略研究报告《加强资产追缴国际网络》

作为FATF战略优先事项资产追缴的另一项成果,FATF全会通过了研究报告《加强资产追缴国际网络》。资产追缴国际网络(ARIN)是非正式的国际或区域网络,由资产追踪、冻结、扣押和没收领域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组成,在提高国际资产追缴工作的有效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研究报告建议强化FATF全球网络与资产追缴国际网络的协作,帮助各国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有效利用资产追缴国际网络跨境追缴犯罪资产。

(二)通过类型研究报告《利用众筹进行恐怖融资》

众筹是一种新型筹资方式,可用于为创意、项目或商业投资提供资金。尽管绝大多数的众筹活动是合法的,但FATF的研究表明,“伊斯兰国”(ISIL) 、基地组织和其他民族或种族主义驱动的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正通过众筹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为应对这一新型恐怖融资风险,FATF完成了该报告,分析了恐怖分子如何利用社交媒体上的筹资平台和众筹活动从全球募集资金,列举了恐怖分子滥用众筹平台的四种主要方式。鉴于众筹与其他金融和非金融行业之间的联系,各国应当全面执行与虚拟资产、非营利组织、资金或价值转移服务相关的FATF标准,不应将众筹视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报告借鉴了FATF全球网络、行业专家、学术界和社会公众的经验,探讨了识别和防止利用众筹进行恐怖融资时面临的挑战,如众筹运作的复杂性、使用匿名技术、众筹行业内部缺乏关于可疑活动识别和反恐怖融资的专业培训等。报告还重点介绍了成功经验,如将众筹纳入国家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对众筹行业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国内和国际信息共享机制等。为帮助公私部门以及公众识别众筹活动的潜在风险,报告列出了风险指标清单。

(三)通过类型研究报告《网络诈骗相关的非法资金流动》

网络诈骗是严重的跨国有组织犯罪,近年来诈骗数量和全球影响呈指数增长。此类犯罪可能对全世界个人、组织和经济产生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侵蚀对数字体系的信任。网络诈骗收益往往被迅速转移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使其成为全球关注的问题。随着数字创新的不断发展,如果不加以控制,网络诈骗的复杂性和规模也将不断提升。FATF与埃格蒙特集团和国际刑警组织合作共同完成了该研究报告,分析了网络诈骗方法、与其他犯罪的联系以及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新技术的漏洞;强调在打击网络诈骗方面的成功经验,呼吁各国加强行业间、国内和国际层面的协作;还列举了风险指标、反诈要求和控制措施,帮助公私部门识别并预防网络诈骗及相关洗钱犯罪;呼吁各国共同采取行动应对日益升级的网络诈骗威胁,确定了三个优先领域——加强公私部门之 间的国内协调、支持多边国际协作、通过提高认识和警惕举报网络诈骗犯罪

(四)通过类型研究报告《利用投资移民项目洗钱》

公民身份和居留权投资项目由政府管理,可加快或绕过正常移民程序向外国投资者授予公民身份或居留权。此类项目有利于通过外国直接投资刺激经济增长,但也颇受犯罪分子和腐败官员的青睐,他们试图逃避司法制裁并清洗数十亿美元的犯罪收益。为回应2022年4月FATF部长级会议对腐败问题的关注,FATF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联合完成了本报告,分析与投资移民项目相关的洗钱和金融犯罪风险,及其对公共诚信、税收和移民的影响。报告认为,管理得当的投资移民项目可使东道国和投资者双方受益,但在实践中,此类项目带来了洗钱、诈骗和其他重大风险。报告指出了投资移民项目的漏洞,如中介频繁出现、多政府机构参与、利用律师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以及缺乏恰当的治理。报告列举了部分措施和成功经验,以帮助政策制定者和项目管理者更好地应对风险,深入分析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投资移民项目、政府如何在设计项目时考虑多层次尽职调查等风险缓释措施。报告强调,在投资移民项目中,洗钱和金融犯罪风险的上升不仅与申请人有关,还与参与这一过程的专业人员和中介有关,因此,须确保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清晰,以便识别诈骗等犯罪活动。

五、内部治理

本次全会同意授予印度尼西亚正式成员资格。印度尼西亚自2018年6月起作为FATF观察员,其互评估报告于2023年2月在FATF全会讨论并通过。但因为其未能满足成为FATF成员的要求,FATF成立联络小组,帮助印度尼西亚制订行动计划并跟进整改进展。此后,印度尼西亚高层作出政治承诺,积极落实并完成行动计划,取得了令人满意的进展。本次全会上,联络小组报告了印度尼西亚工作进展情况,FATF成员一致同意接纳其为该组织第40个成员。至此,FATF成员巳经覆盖全部二十国集团国家。

六、反恐怖融资工作

本次全会特别讨论了中东局势。FATF将就各国执行建议5 (按照联合国安理会反恐怖融资决议将“恐怖融资”定为刑事犯罪)工作情况开展专项评估。FATF要求所有司法管辖区全面有效实施FATF标准,分析并分享关于恐怖融资网络的金融情报,并利用金融制裁和没收等措施,切断恐怖分子的收入来源,削弱恐怖组织实现其破坏目标的基础设施,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认定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