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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2020.03.05]

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保险责任扩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央“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精神,积极落实银保监会《关于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践行“人民保险,服务人民”使命,我公司决定针对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特定客户扩展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责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特定客户范围

同时投保了我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的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个人客户。(机动车辆保险保单和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保单均在保险期间内;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产品详见后附清单。)

二、扩展责任适用保险期间

指定法定传染病责任扩展适用的保险期间起期为客户登记领取的次日零时,止期与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止期一致。

三、责任扩展说明

(一)当上述特定客户在我公司官方公众号登记领取扩展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后,我公司将为其扩展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责任,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在登记领取时确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法定传染病诊治定点医院确诊为指定法定传染病,并因该法定传染病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我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金额在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合同下给付保险金,且不再另行收取保险费。

(二)在登记领取扩展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前,被保险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我公司不承担指定法定传染病身故保险扩展责任:

1.已经确诊或疑似感染指定法定传染病之一;

2.因有与上述法定传染病病人接触史,尚在医学隔离或医学观察中。

四、释义

(一)“指定法定传染病”是指因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乙类传染病、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伤寒和副伤寒、炭疽、疟疾、血吸虫病12种法定传染病;“法定传染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入甲、乙类传染病的病种。

(二)“发病”是指被保险人出现指定法定传染病的前兆、症状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附件:扩展责任适用机动车驾乘类意外险产品清单

产品名称

保单号前四位编码

机动车车上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PEAD

家庭成员交通出行意外伤害保险

PEBP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PEDD

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定额保险

PEFK

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组合保险

PERU

车险伴侣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保险

PEUC

车险伴侣私家车驾乘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PEUD

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PEAU

“驾乘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PEBW

驾乘人员补充意外伤害保险 

PE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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